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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计酬制度

【总则】

  1. 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严格依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面向社会招募直销员,并对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颁发直销员证,与直销员签订推销合同,直销员在经过商务部批准的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计划市的行政区域内,经批准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
  2. 直销员开展推销活动应严格遵照《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和公司的有关直销员管理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向消费者详细介绍公司的产品及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推销等。
  3. 通过直销员直接出售的本公司产品均明码标价,由直销员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并出具相应购货凭证。
  4. 公司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销售额计算,报酬总额(含奖金、佣金、折扣等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严格按国家《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不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直销员领取直销销售报酬,并依照国家的税收法交纳所得税。

【目的】

  1. 衡量不同直销人员的职业差距、水平与薪酬挂钩;
  2. 鼓励广大直销人员积极上进,勇攀销售高峰,从而用于个人职业生涯规划。

【适用范围】 : 广东康力医药有限公司直销员

【薪酬构成】

  • 说明:销售的各项奖项总和为30%。
  • 公司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包括折让和奖金两部分:
    1. 折让:按产品零售价的28%计算。
    2. 奖金:
      当月累计销售收入达到6000元及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1%;
      当 月累计销售收入达到10000元及以上,奖励2%;
      奖金不重复计算。

【支付方式】 : 直销员的报酬按月支付。即:当月底结算,次月15日前发放折让费和奖金。

【特别声明】 : 直销员禁止以下列方式进行团队计酬:

  1. 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
  2. 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
  3. 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
  4. 其它任何方式的团队计酬。

【郑重承诺】

  1. 如出现涉及直销员报酬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2. 本制度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如涉及重大事项变更的,应按《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直销产品退换货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利益,广东康力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康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退换货制度。
  • 第二条 广东康力的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购买公司产品的消费者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退货、换货, 广东康力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制度中消费者指通过广东康力直销员购买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本制度中所指的直销员是指与广东康力签订《直销员推销合同》并获得广东康力颁发的直销员证的人员。本制度中所指的产品是指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批准的符合商务部2005年第72号公告范围及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广东康力以直销方式出售的产品。
  • 第三条 广东康力就享有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二章 退换货程序

  • 第四条 消费者自购买并获得公司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是未开封的,可以凭公司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广东康力、广东康力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向其推销该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广东康力、广东康力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将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广东康力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 第五条 直销员可以通过以下2种途径进行退货和换货:
    • 一、通过服务网点退货和换货:
      1. 如果退货,由服务网点收回直销产品并退回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收回退货后,按照直销员提供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直接退款给直销员,退款部分将扣除直销员的当月销售额及销售折扣,并将退货金额汇入直销员账号内,可供直销员提货使用,也可提取现金,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办理退货;
      2. 如果换货,服务网点在有库存的情况下按照消费者提供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当天直接换货给直销员;如服务网点库存不足时,立即联系直销企业及分支机构进行换货,换回后交给直销员,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办理换货。
    • 二、通过分支机构退货和换货:
      1. 如果退货,由分支机构收回直销产品后,按照直销员提供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格直接退款给直销员,退款部分将扣除直销员的当月销售额及销售折扣,并将退货金额汇入直销员账号内,可供直销员提货使用,也可提取现金,分支机构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办理退货;
      2. 如果换货,由分支机构收回直销产品后,按照直销员提供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直接换货给直销员,分支机构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办理换货。

第三章 退换货细则说明

  • 第六条 直销员自购买公司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广东康力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广东康力、广东康力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广东康力、广东康力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将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证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员依据本条规定退货的,向直销员返还的货款应扣除与退回的直销产品有关的且已向该直销员支付的佣金(若该佣金尚未向直销员支付,则将在下次支付佣金时予以扣除)。
  • 第七条 自直销员购买公司产品之日起超过30日,对于未开封且没有损坏、可以再行售出之产品在售予直销员后的十二个月内退回时尚处于保质期内,直销员凭相关的发票或售货凭证,可向广东康力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退货,但只可获得在发票或者售货凭证证明的退回的产品之价款的百分之八十,但应扣除与退回的直销产品有关的且已向该直销员支付的佣金(若该佣金尚未向直销员支付,则将在下次支付佣金时予以扣除),运费由该直销员自行承担。
  • 第八条 不属于前三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广东康力、广东康力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直销员推销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除非本退换货制度另有约定的。
  • 第九条 消费者或直销员依据本退换货制度提出换货要求的,除非广东康力明确同意,否则所换产品应当为同品牌、同系列的同类产品,而无论该产品在广东康力接受换货要求时的价格是否与消费者或直销员购买该产品时价格一致。如果广东康力接受消费者或直销员提出的换货要求时拟换货的产品已不再生产且没有存货,则广东康力有权自行决定以同品牌具有类似功能的其他产品更换给消费者或直销员或仅予以退货;如果消费者或直销员希望换取同品牌具有类似功能的其他产品,且该产品在广东康力接受换货要求时的价格高于消费者或直销员购买拟换产品的价格时,消费者或直销员应当补足两者之间的差额。
  • 第十条 因直销员误导等违规行为,导致直销产品的退回,广东康力保留要求直销员退还其已收取的有关佣金的权利。广东康力可联络有关的直销员直接付款,或扣除现在或将来应得的佣金。
  • 第十一条 消费者了解若售货凭证所示的直销员证号与向其推销产品的直销员的直销员证号不一致时广东康力将拒绝其提出的退换货要求。在购买产品前,消费者应核对向其推销产品的直销员的直销员证和《直销员推销合同》以确保该直销员所持的直销员证号与其获得的售货凭证上所示的直销员证号相同。
  • 第十二条 广东康力因故停业的,仍应按本制度规定办理退换货事宜。
  •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的产品,公司及其省级直销分公司、所在地注册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不受理退、换货:
    1. 消费者不能出具购货凭证及发票、或购货凭证上没有注明日期以及票、货不符或涂改凭证,且不能提出必要旁证和有说服力的线索的;
    2. 直销员不能出具购货凭证或者发票、或购物凭证上没有注明日期以及票、货不符或涂改凭证,且服务网点销售记录查无实据的;
    3. 产品已开封或包装不完整有污损,不能顺利进行第二次销售的;
    4. 产品在保质期内因受到非正常条件下存储(暴露在潮湿环境中、或温度过高、过低等)导致变质现象。

第四章 其他

  • 第十四条 任何属于组合或套装之一部份,但可独立出售的产品,只要该产品是现售产品系列、未经开启即可再销售,亦可根据本退换货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退换。
  • 第十五条 广东康力的退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支票、银行转账或现金。实际退款方式将根据当地的付款程序及订货时的实际付款方法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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